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使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蒐集臺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令規定,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及查核等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及國籍。
(二)公職人員本人之服務機關、單位、職稱、機關地址及聯絡方式(含通訊地址、戶籍地址;辦公室、住家及手機電話)。
(三)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資料:包括土地、建物、船舶、汽車、航空器、現金、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其他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保險、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保存年限或本署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署所在地、與本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業務往來之機關(構)、團體所在地或個人住居所。
(三)對象:本署及其他本署因執行業務而往來之機關(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署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署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署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署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署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本署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令規定應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倘臺端拒絕提供,致本署無法進行必要之財產申報資料受理及查核等業務,本署得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