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監察院114年2月25日院台申壹字第1141830436號函辦理。
二、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及就到職申報已能藉由申報人同意授權,透過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金融機構等介接機關取得申報人應申報財產資料,每年查調次數為8批次,分別提供每年度查調基準日「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申報。
三、惟監察院表示因114年度相關業務預算遭刪減96%,其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台」因預算不足,故授權介接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之服務,於114年3月1日起開始停止服務。
四、因法務部與監察院係共用前開查核平台,爰法務部亦將自「基準日114年3月16日」此批次起,暫停提供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予法務部管轄申報人,請申報人查詢各項應申報財產後據實申報。
五、申報人自行查詢之財產內容,仍可透過「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